桂建質〔2006〕22號 各市、縣建委(建設局): 根據建設部《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我廳制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及使用管理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及使用管理細則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廳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及使用管理細則 第一條 為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資金的合理投入和使用,保障施工作業人員的良好作業條件和生活環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發生、減少作業人員傷亡,按照建設部《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根據本自治區的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各類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飾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裝飾裝修安裝園林綠化工程費用定額》的“建設工程費用項目的組成”中措施費所含環境保護費、文明施工費、安全施工費、臨時設施費組成。 建設單位對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發生的費用一并計入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第四條 依法招標的工程項目由招標方或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非招標的工程項目由發包方)結合工程實際,按附件一的內容單獨列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清單。 投標方(或承包方)應結合工程實際及自身的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對工程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按《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裝飾裝修安裝園林綠化工程費用定額》單獨報價,報價按附件二的費率計價。對于附件二費率區間的取值: (一)建筑(土建)工程 單位工程建筑面積小于1萬平方米的工程取高值,1萬~3萬(含1萬,3萬)平方米的工程取中間值,大于3萬平方米的工程取值不得低于最低值。 (二)其余工程 根據工程的實際情況取值,但不得低于最低值。 第五條 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單列,按第四條規定報價后不再進行投標競價。 第六條 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應由發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并載入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應列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總額,以及費用的預付方式、支付方式、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施工合同對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預付和支付方式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內的,預付額不得低于總額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預付額不得低于總額的30%。預付款以外的款項按照施工進度支付。 實行總承包的工程項目,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由總承包方統一管理并按分包合同的約定及時向分包方支付。分包方應提出專項安全防護措施及施工方案,經總承包方批準后提取所需費用。分包合同應列出分包工程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總額、支付方式和使用要求。 第七條 建設單位申領施工許可證時,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施工合同約定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支付計劃。未提交的,視同沒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 施工單位(包括總承包方和分包方)應當確保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顚S?,在財務管理中應以工程項目為單位,單獨列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收入和支出清單備查。 第九條 監理單位應對施工單位落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進行現場監理。對已經落實措施的,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及時簽認所發生的費用;對未落實措施的,應責令施工單位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未在限期內完成整改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報告,必要時可責令暫停施工。 第十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對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的下列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一)施工單位是否按照現行標準規范落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 (二)建設單位是否按合同約定向施工單位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三)總承包方是否按分包合同約定向分包方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四)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是否按工程項目??顚S谩?/span> 監督檢查中發現有相關違法行為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整改、停工或進行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本細則規定以外的工程項目,其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及使用管理可以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于調整我區建筑、安裝、市政、園林綠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費的通知》(桂建管字[2005]8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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